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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Academia Histo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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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新聞稿 說明「國史館兩蔣檔案開放皆依法辦理,並無違法情事」

有關105年12月5日聯合報刊載汪浩先生及黃克武理事長聯名致吳密察館長的公開信,相關法規引用及解釋實屬誤解,本館澄明如下:

一、兩蔣檔案未曾關閉,一直提供各界應用
本館典藏兩蔣檔案,自始即未曾關閉,汪文標題指稱不開放檔案,實為誤導視聽。本館館藏之檔案史料,包括兩蔣檔案,皆採取線上閱覽檔案、到館閱覽檔案及申請應用檔案3種方式提供應用,並無不開放之情形。3種應用檔案之方式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章主動公開,及檔案法第3章應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章申請提供規定辦理。

二、檔案並非屆滿30年即一律自動解除機密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同法第11條機密最長年限30年,以及檔案法第22條至遲30年開放應用之規定。
因此,不論檔案作成時間多久,也不論是否為檔案,只要是中華民國政府所作成的機密公文書,就無法一概自動解密,必須一一檢視,確定並無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永久保密情況後,才可能適用同法第11條機密最長年限30年的規定。

三、檔案解密應由原核定機關為之
本館並無檔案解密權限。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8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規定,機密之解除應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由承受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院95年並明確函釋,本館係檔案存放而非承受業務之機關,因此無機密等級註銷之權。

四、檔案清查並非遙遙無期,兩蔣檔案正分批開放無國界上網閱覽
本館8月起啟動清查上網作業,清查期間非密件仍提供申請閱覽。首先清查之國民政府檔案全宗,已於8月24日完成開放線上閱覽作業。蔣中正總統檔案也已有部分完成開放線上閱覽。
8月底開始進行蔣中正總統檔案清查,所清理出之大量機密件,刻正送請各機關辦理解密。雖然待清查檔案數量多達26萬件,但本館投注人力積極辦理,預計105年12月底完成清查作業。
本館自11月起分批發函請機密核定機關辦理解密事宜,俟各機關解密程序及本館處理圖檔等作業完成後,內容無涉個人隱私或著作權等情形之檔案,將分批上網提供各界使用;涉著作權或授權約定部分,則開放到館閱覽圖檔,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方採申請應用方式提供。
蔣中正總統檔案,預計105年12月底前上網50,000件,約佔1/5,106年4月前完成開放線上閱覽作業。自106年起,本館將持續辦理蔣經國總統、嚴家淦總統、陳誠副總統等已數位化檔案全宗之清查,並仍依前述原則分批辦理上網作業。可見的未來,本館數位上網的檔案數量,將大幅增加。

五、陸港澳學者之申請資格,無法適用檔案法優先原則
檔案法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法,因此優先適用檔案法,且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因檔案法並未規定申請資格,所以必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此點法務部及檔案管理局相關函釋皆有說明,明確指出陸港澳學者未具申請權。
惟屬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無須申請准駁程序,自無資格之限制。因此本館也努力積極地將已數位化之檔案,清查後上網主動公開,提供無國界服務,以符開放政府政策,及促進學術研究之精神。
至於12月2日公聽會,法務部代表所稱對未具申請權之陸港澳人士,可以經由「請求」方式,本館得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個案審酌。經會後再次詢問該部,係指如雙方機構訂有學術交流計畫等特殊情形,得以個案審酌,非指通案性提供。

六、檔案開放須兼顧個人隱私保護
本館提供檔案應用,係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兼顧資訊公開與隱私保護,取得公私益之平衡。為利研究需要,本館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限縮解釋,最少遮掩的方向。檢視個資的標準亦已於官網揭示。
對於檔案涉及人名部分多不作遮蔽,而以去識別化方式處理,例如提供姓名,遮掩身分證字號、出生月日等資訊。雖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已逝之個人資料不保護,但除名人較易確認外,如需一一查證,必曠日廢時,大幅延遲提供速度。為快速提供讀者,只能採取無法確認者皆遮掩身分證字號等資訊的作法。

本館是中立的檔案機關,依法妥適管理維護檔案,廣泛提供各界使用,是本館不變的努力方向。感謝各界人士關心檔案應用議題,本館將持續精進以提供更好的服務。

新聞聯絡人:林專員 02-2316-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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