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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新聞稿 大溪檔案依法公開並無限閱,數位檔分批上網

有關106年2月5日旺報刊載專訪王丰先生及引述汪浩先生致蔡英文總統公開信所做報導內容,本館澄明如下:
一、大溪檔案依法公開,並無限閱
《蔣中正總統檔案》 (以下簡稱《蔣檔》,即《大溪檔案》)為國史館典藏檔案之一部分,目錄已全面開放於本館史料檔案文物查詢系統(http://ahdas.drnh.gov.tw/),提供各界檢索查詢。本館每月公開《蔣檔》數位檔上網提供閱覽,如相關機關皆順利完成檔案解密程序,預估至106年4月底,已數位化檔案將約有85%上網,目前已有逾12萬件檔案上網供眾閱覽;涉及著作權或有權利約定情形須到館閱覽數位檔,約占14.8%;另內容含個人隱私須經申請,抽離或遮掩後提供者,僅占0.2%。

二、大溪檔案是國家資產,非國民黨所有
《蔣檔》係蔣中正總統於北伐、統一、抗戰、戡亂等時期,所留下的函稿、電文、日記、信件、照片等,由蔣氏之機要人員歷年蒐錄整理形成。檔案運臺後,原暫存高雄,38年移至大溪頭寮賓館;後成立「大溪檔案室」存藏,並繼續蒐羅、整理及撰寫重要事件始末;42年8月大溪檔案室改隸總統府,由總統府機要室兼理該室業務。84年2月,國史館奉命由總統府接管該批檔案後,進行編目、建檔、典藏維護、數位化及提供應用。《蔣檔》內容多為蔣氏歷任軍政要職之公務活動紀錄,且由總統府機要室兼理相關業務,屬國家珍貴資產無庸置疑。

三、檔案法並無解密之規定
檔案法第22條所指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並非指檔案解密而是提供使用,解密的檔案提供應用時,仍有檔案法第18條或其他法律限制應用之規定必須遵守,如檔案中涉及個人資料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少年犯資料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保護等。而解密之規定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四、檔案並非屆滿30年即一律自動解除機密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同法第11條機密最長年限30年,以及檔案法第22條至遲30年開放應用之規定。因此,不論檔案作成時間多久,也不論是否為檔案,只要是中華民國政府所作成的機密公文書,就無法一概自動解密,必須一一檢視,確定並無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永久保密情況後,才可能適用同法第11條機密最長年限30年的規定。

五、檔案解密應由原核定機關為之
本館並無檔案解密權限。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8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72點規定,機密之解除應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由承受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院95年並明確函釋,本館係檔案存放而非承受業務之機關,因此無機密等級註銷之權。由於《蔣檔》過去並未全數完成機密檔案解密程序因此,本館自105年8月起啟動全面清查,分別於同年10月、11月、12月及106年1月分批函請相關機關辦理解密,期儘速完成函請機關解密程序,俾利檔案提供應用。
新聞聯絡人:林專員 02-2316-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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