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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藏史料
聯合國憲章
1945年6月26日,來自世上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集會,簽署《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確立了聯合國的誕生,表達人類不願再遭受戰禍的決心,並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聯合國憲章》共分19章、111條,規定聯合國的宗旨和參與會員國應遵行的原則,並設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等主要機關。另一方面,憲章第十四章第九十二條規定:「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係以國際常設法院之規約為根據,並為本憲章之構成部分。」文中所謂「規約」即《國際法院規約》(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聯合國憲章》是一部劃時代的國際法文獻,為指導當代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1959年總統府將這份憲章及規約移國史館典藏,該文件寬27公分、長35公分、總重1,5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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