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Language="VB" ContentType="text/html" ResponseEncoding="big5" %> 國史館
 
   
:::
  關於本館 歷任總統文物選粹 主題特展 學術資源檢索 數位典藏(這會開起一個新視窗) 網路書店(這會開起一個新視窗) 公告事項
:::
上一頁回首頁下一頁
home>關於本館>閱覽服務>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國史館館藏史料文物借展作業要點
:::
網頁內容檢索(這會開啟一個新視窗)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開放時間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諮詢服務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閱讀服務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開放時間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諮詢服務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國史館館藏史料文物借展作業要點
民國92年12月16日核定
國審字第0920002581A號函發布
第 1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史料之推廣應用功能,加強國家歷史文化資產保存及配合國內各公私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借用或展覽需要,得將本館館藏史料文物出借展覽,其作業依本要點辦理之。
第2 條 本要點所稱借展之館藏史料文物,係指歷任總統文物、特藏文物、專藏史料及一般史料。
第 3 條 凡向本館借展館藏史料文物者,須先填具「國史館館藏史料文物借展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覽時間、展覽場地、展覽期限、聯絡人等資料,以正式公文預先送交本館徵求同意。
第 4 條 館藏史料,僅提供複製件借展,但有特殊情況,須借原件展覽者,得專案申請核可。
第 5 條 借展單位應自行負擔費用,並依所借展館藏史料文物之價值辦理保險,如所借為複製件者,則免辦保險事宜。
第 6 條 提借及歸還之手續,均由借展單位之負責承辦人員事先約定日期、時間親自來館辦理,當面點交簽收立據,不得假手他人或以郵寄等方式為之,否則不予受理。
第 7 條 借展資料於展覽期間,應逐卷(件)標明「國史館提供」之文字,並應負責展場之安全維護與管理,展畢立即歸還點交還藏,如需延期,應先徵得本館同意。
第 8 條 借展資料於借展期間,毀損(壞)或遺失者,須依每件投保金額賠償,而複製件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 9 條 借展資料不得重製、典藏或出售,除可收錄於展覽簡介或展覽影像輯錄外,其他如須於相關印刷物或紀念品中複製引用時,須於申請借用時一併提出,由本館審酌實情再決定。
附 件 國史館館藏史料文物借展申請表
 
友善列印
:::
國史館 台北縣新店市北宜路2段406號 電話:(02)2217-5500(代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