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Language="VB" ContentType="text/html" ResponseEncoding="big5" %> 國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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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核定修正
國審字第0920002889A號函發佈
第1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學術研究,發揮史料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館藏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3條規定之情形,且經業務承辦單位審酌其保存狀況後,得提供各界人士翻拍複製。
第 3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 總統文物中照片(底片)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20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 一般史料中照片(底片)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照片(底片)40張、文件50頁為原則,擇一為限。
三、 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第 5 條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請自備器材,並於本館指定地點作業。
第 6 條 史料翻拍複製,得依所附「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第 7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6條第3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11條第2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第 8 條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第 9 條 閱覽者翻拍、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應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附   件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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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 台北縣新店市北宜路2段406號 電話:(02)2217-5500(代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