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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核定修正
國審字第0920003010A號函發佈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史料複印作業,並增進其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3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第 3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複印。但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為維護史料之永久保存,紙質史料原件已變黃發脆、字跡呈褪化或史料狀況不佳者,不得複印。
第 5 條 複印史料,須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其數量以每案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1、 收費標準:每頁(單面)酌收工本費2元。
2、 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史料,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收費。
3、 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史料,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4、 史料目錄、附件、館藏報紙、電腦報表紙、數位影像之複(列)印,其收費標準得比照前2款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機關移轉之史料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免費複印外,不得申請複印。
第 7 條 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11條第2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第 8 條 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第 9 條 閱覽者複印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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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 台北縣新店市北宜路2段406號 電話:(02)2217-5500(代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