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Language="VB" ContentType="text/html" ResponseEncoding="big5" %> 國史館
 
   
:::
  關於本館 歷任總統文物選粹 主題特展 學術資源檢索 數位典藏(這會開起一個新視窗) 網路書店(這會開起一個新視窗) 公告事項
:::
上一頁回首頁下一頁
home>關於本館>閱覽服務>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
:::
網頁內容檢索(這會開啟一個新視窗)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開放時間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諮詢服務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閱讀服務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開放時間
這是一顆黃色的球 諮詢服務
這是一張白色的底圖
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核定修正
國審字第0930000001號函發佈
第 1 條 為發揮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總統文物之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均得申請閱覽總統文物:
1、 年滿20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2、 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學生。
3、 經政府核准入境之華僑或大陸人士(大陸人士應出具在臺邀請單位之推荐函)。
4、 經政府核准居留之外僑。
第 3 條 閱覽手續
申請閱覽總統文物,可用電話或親至本館史料閱覽室洽取閱覽表件(「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申請單」),俟填妥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後,擲交本館;經業務承辦單位核准日起7日內,以電話通知閱覽者。
第4 條 閱覽限制
1、總統文物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整理拍攝完竣之複印本、微捲或數位影像為原則。但如有特殊情事,須調閱原件者,得專案簽請核可。
2、 申請閱覽總統文物,如有檔案法第1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或為維護總統或其繼承人之權益者,得拒絕之。
第5 條 閱覽地點及數量
總統文物之閱覽,應於本館史料閱覽室閱覽,不得攜出。當日閱覽,當日歸還。每次閱覽以1個「單位」為限,並擇一採認,即:「文件5卷」、「書籍5冊」、「照片5冊」、「照相底片50張」、「圖表20十張或2本」、「視聽影帶5捲或10片」、「電子資料儲存物1片或2捲」、「器物5件」。
第 6 條 禁制事項
1、閱覽者進入史料閱覽室,嚴禁攜帶私人物品、吸菸飲食及接聽行動電話。違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2、總統文物除照片史料外,禁止複(列)印、下載(傳遞)影像、翻拍、攝影…等重製行為。
3、閱覽者對史料閱覽或抄錄及應用器材,須妥善維護,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污損、破壞或變更史料內容及器材情事。違者,除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外,如因而造成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並依毀損國家財產之規定處理;倘涉刑責,移送管轄檢察機關偵辦。
4、館內電腦提供閱覽者查詢館藏目錄及閱覽數位史料影像,不得利用其收發E-mail、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或自行安裝軟、硬體設備等。
5、閱覽者離開史料閱覽室,應自動接受業務承辦人員檢查,如有不遵守規定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第 7 條 閱覽者如需抄錄總統文物,得使用自備之筆記型電腦及鉛筆、或本館提供之文具用品。
第 8 條 總統文物閱畢歸還,須經業務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在「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申請單」上加蓋「閱檔還訖」戳記,始完成歸還手續。
第 9 條 閱覽時間
1、 星期1至星期5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45分
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休館。
2、 提調時間
上午第一次9:30、第二次10:30
下午第一次13:30、第二次15:00
第 10 條 閱覽者閱檔完畢,因事未能即時離館,請先告知本館駐衛警察。
第11條 閱覽者應用總統文物,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無償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友善列印
:::
國史館 台北縣新店市北宜路2段406號 電話:(02)2217-5500(代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