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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複印借展相關規定
 
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核定修正
國審字第0920002829A號函發佈
第 1 條 為發揮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史料之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館史料係屬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但基於公開史料、便利研究之宗旨,凡整編完成之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得提供各界人士閱覽。
第3 條 閱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均得申請閱覽史料:
一、 年滿20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二、 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 經政府核准入境之華僑或大陸人士(大陸人士應出具在臺邀請單位之推荐函)。
四、 經政府核准居留之外僑。
第 4 條 申請閱覽史料,須依規定填妥「國史館史料閱覽申請單」等表件,向業務承辦人辦理閱覽手續。
第 5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如有檔案法第1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申請閱覽。但依法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第 6 條 史料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整理拍攝完竣之複印本、微捲或數位影像為原則。
第 7 條 史料之閱覽,應於本館史料閱覽室閱覽,不得攜出。當日閱覽,當日歸還。每次閱覽以一個「單位」為限,並擇一採認;即:「文件及剪報史料20卷」、「視聽史料10捲(片)」、「照片10冊」、「微捲5捲」、「合訂本報紙5本」。第一次調閱未完畢,不得續行調閱其他史料。史料如需複印、翻拍者,依「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及「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分別辦理。但紙質史料原件已變黃發脆、字跡呈褪化或史料狀況不佳者,得拒絕提供閱覽。
第 8 條 原史料移轉機關,因業務需要得申請將史料調回,經奉核准,以三個月為限;如期限屆滿尚無法歸還,應辦續借手續,並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各機關移轉之史料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申請複印外,均不得複印。
第 10 條 閱覽者如需抄錄史料或目錄,得使用自備之筆記型電腦及鉛筆或本館提供之文具用品。
第11條 禁制事項
1、 閱覽者進入史料閱覽室,嚴禁攜帶私人物品、吸菸飲食及接聽行動電話。違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2、 閱覽者對史料閱覽或抄錄及應用器材,須妥善維護,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污損、破壞或變更史料內容及器材情事。違者,除暫停其閱覽權利3個月外,如因而造成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並依毀損國家財產之規定處理;倘涉刑責,移送管轄檢察機關偵辦。
3、 館內電腦提供閱覽者查詢館藏目錄,不得利用其收發E-mail、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4、 閱覽者離開史料閱覽室,應自動接受業務承辦人員檢查,如有不遵守規定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第12條 檔案閱畢歸還,須經業務承辦人點收無訛,在「國史館檔案閱覽申請單」上加蓋「閱檔還訖」戳記,始完成歸還手續。
第13條 閱覽時間
一、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45分
   (二)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休館。
二、 提調時間
(一)上午第一次9:30、第二次10:30
(二)下午第一次13:30、第二次15:00
第14條 閱覽者閱檔完畢,因事未能即時離館,請先告知本館駐衛警察。
第15條 閱覽者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無償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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