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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構)暨其所屬史料之蒐採
依據檔案管理局94年1月3日檔徵字第09400000013號令修正「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九條規定「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而該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所稱史政機關指國史館暨所屬、省市文獻會、縣市文化局、國防部史政編譯室等」。鑑於此,本館肩負審選機關定期保存檔案銷毀目錄之責,俟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後,再移轉該等具史料價值之案卷進館典藏。
另有不屬檔案性質之史料,包括文件資料(如機關大事記、出版品等)及錄音帶、錄影帶、光碟、微捲、微片、照片等影音史料,資供修史參研者,亦屬蒐採範疇。 |
團體史料之蒐採
所謂團體係指其成立宗旨及從事之各項活動,對國家之經濟、環保、農業、黨政、社會等政策有貢獻,甚至有影響之各類人民團體。
上開團體成立宗旨、簡史、歷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各項企畫案、辦理活動之計畫與執行過程紀錄、出版品等文字資料,以及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微捲、微片等影音史料,均屬史料範疇。 |
個人史料之蒐採
依據總統頒發之褒揚令,函請被褒揚者之家屬或相關單位提供史料,復根據本館修纂單位所作之人物專訪,蒐採、錄製個人史料。
舉凡個人之信箋、手稿、日記、筆記、講稿、論文、聘書、證書、勳獎章、照片、影音光碟、出版品,甚或有關當事人之剪報、著作、訪談等文字、非文字資料,均為蒐採範疇。 |
圖書、期刊、影音史料及民間文史資料之蒐採
掌握各出版社、書商之最新出版資訊,以及國內外檔案掃瞄錄製光碟或拍攝微捲之即時訊息,俾便價購供修史參考。
洽商民間收藏文史資料者,捐贈或提供本館複製錄存光碟,甚或合作出版,俾彰顯史料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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